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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企业来台上市法规 台证交所明公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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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钱怡台北十五日电)台湾证券交易所表示,海外企业来台上市相关法规明天公告实施,主要内容明订海外企业来台上市条件,包括申请主体、设立年限、公司规模、获利能力等,暨审查海外企业来台上市程序。

证交所表示,有关目前海外企业赴台第一上市相关审查重点包括第一,书面审查即可,目前国内企业IPO仍需实地审查;第二,可直接赴台第一上市 (IPO),以前海外企业赴台挂牌,多采用发行台湾存托凭证(TDR),第二上市之方式,这次修订法规后,将有效简化外国企业赴台上市作业。

第三,营业主体有3年以上业务纪录,例如马来西亚A公司想赴台湾申请IPO,不一定要直接去申请,而可以在A公司架构上设一层控股公司B(设于Cayman等地),以B公司赴台申请上市,B公司没有成立年限限制,但A公司须有3年以上营运纪录。

第四,新增市值超过美金5000万元规定,原规定为资本额新台币6亿元以上,新规定实施后,若申请公司规模较小,股本只有2000万股,但承销价达美金3元,市值就大于美金5000万元,而符合上市规模资格条件。

第五,获利条件方面,最近3年度税后净利大于或等于新台币2.5亿元 (约美金800万元),且最近1年度税后净利大于或等于新台币1.2亿元 (约400万美元)。

第六,关于财务报告编制及签证方面,依中华民国财务会计准则、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台湾分类标准架构解析 (GAAP)、美国分类标准架构解析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但未依中华民国财务台湾会计准则编制的,应揭露重大差异专案项目及影响金额,申请公司的财务报告均需经台湾会计师签证,可与当地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合作。

证交所表示,未来海外企业及台商在第三地设立的公司,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皆可回台上市,第一上市公司得系控股公司、母子公司或集团企业,对促进海外台商企业与台湾市场紧密连结、满足投资人多元化投资需求及提升台湾资本市场国际化与竞争力等方面,均有重大助益。

证交所表示,为导引海外企业回台上市,扩大证券市场规模,并鼓励企业在台投资,行政院院会3月5日通过“海外企业来台挂牌一二三计划”,开放海外企业得直接来台第一上市柜挂牌交易。

证交所表示,在遵循一二三计划及处理准则,将在借重会计师、律师及证券承销商等专家职责、强化资讯揭露与公司治理、健全市场运作暨保护投资人等原则下,配合修正“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营业细则”、“审查外国有价证券上市作业程序”等相关规定。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年5月2日公告修正“外国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配合一二三计划增订第一、二上市柜公司及兴柜公司名词解释、应检具相关申报书件等,开放第一上市柜公司及兴柜公司得在台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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