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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费统一见解:因公支用、从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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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俊宏/台北报导〕台湾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陈聪明昨天召集全国检察长会议,对特别费案争议,作出一致的侦办标准,检方除支持最高法院见解,认定特别费必须“因公支用”,还对“因公支用”作出具体的宽松判断标准,同时建请相关机关修法以解决特别费争议。

陈聪明强调,不论特别费用在买酱瓜、衣物、书籍或日用品,只要证实因公支用就符合从宽认定标准,但具体认定仍需由检察官视不同个案处理。

最高检表示,检察长会议所作成的办案标准,与检方过去侦办马英九或谢长廷等人的特别费案标准一致、并无不同,检方只是将侦办内容具体化。

最高检指出,在领据列报特别费部分,检察官侦办时,应查明被告在主观上有无犯意,客观上是否施用诈术,此外,若检方不能证明特别费显非“因公支用”,即依过去标准,从宽推定为首长是因公支用。

至于在单据列报部分,是否因公支用,则须判断实际付款人是否为机关、首长本人或首长授权者,对于消费的态样、时间、地点、所换得服务或商品,检方则须依经验法则判断是否符合因公支用;若特别费用在首长本人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用途,检方亦须依经验法则及社会常情判断是否因公支用。

若有首长辩称缺乏违法性认识,也就是不知道特别费应用在公务,检方则必须注意首长是否具备正当理由且无法避免,否则就不能以不知法律规定来作为借口而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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