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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統一見解:因公支用、從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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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台灣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陳聰明昨天召集全國檢察長會議,對特別費案爭議,作出一致的偵辦標準,檢方除支持最高法院見解,認定特別費必須「因公支用」,還對「因公支用」作出具體的寬鬆判斷標準,同時建請相關機關修法以解決特別費爭議。

陳聰明強調,不論特別費用在買醬瓜、衣物、書籍或日用品,只要證實因公支用就符合從寬認定標準,但具體認定仍需由檢察官視不同個案處理。

最高檢表示,檢察長會議所作成的辦案標準,與檢方過去偵辦馬英九或謝長廷等人的特別費案標準一致、並無不同,檢方只是將偵辦內容具體化。

最高檢指出,在領據列報特別費部分,檢察官偵辦時,應查明被告在主觀上有無犯意,客觀上是否施用詐術,此外,若檢方不能證明特別費顯非「因公支用」,即依過去標準,從寬推定為首長是因公支用。

至於在單據列報部分,是否因公支用,則須判斷實際付款人是否為機關、首長本人或首長授權者,對於消費的態樣、時間、地點、所換得服務或商品,檢方則須依經驗法則判斷是否符合因公支用;若特別費用在首長本人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用途,檢方亦須依經驗法則及社會常情判斷是否因公支用。

若有首長辯稱缺乏違法性認識,也就是不知道特別費應用在公務,檢方則必須注意首長是否具備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否則就不能以不知法律規定來作為藉口而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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