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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人民币开放兑换 最高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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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黄维助/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有关开放人民币兑换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八条及第九十二条条文修正案”,授权中央银行会同金管会在两岸签订货币清算协定或建立清算机制前,可就人民币在台湾地区之管理及货币清算订定办法,台湾本岛将能合法汇兑人民币,实现马英九总统的竞选支票。

马英九也在法案三读通过后的第一时间致电立法院长王金平,对立院支持修法表示谢意。

根据估算,以每日开放陆客来台三千人次计算,央行规划每人可以兑换二万元人民币,总计每年将有高达二百一十九亿元人民币汇入台湾,折合新台币约一千亿元。

台央行副总裁周阿定日前在立院指出,考量人民币货源不足,估计一年买卖供需不足六百亿元人民币,初期开放将限定单向买进人民币,金额以二万元人民币为上限,身份不设限,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都可持人民币向指定机构汇兑,若有剩余新台币,可再换回人民币,未来若经陆委会与对岸协商,人民币有稳定货源后,就会进一步开放双向买卖。

据现行法规定,人民币在台湾地区汇兑须两岸签订双边货币清算“协定”,为兑现马英九总统竞选政见,国民党团提案增列“或建立双边货币清算‘机制’”,国民党立委李纪珠提案增列“前项双边货币清算协定签订或双边货币清算机制建立前,大陆地区发行之币券在台湾地区之管理及货币清算,由中央银行会同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订定办法”,至于每人携入限额,由金管会以命令定之。

为有效防止非法交易及管理人民币,这次还通过民进党团提案,凡是违反主管机关所订人民币管理及货币清算办法,而为兑换、买卖或其他交易者,“其大陆地区发行之币券及价金没入之”,若是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及外币收兑处违反规定,“得处或并处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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