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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内政部放宽无户籍国民强制出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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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五日电)内政部今天通过修正“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强制出国处理办法”,基于人道考量,增订无户籍国民受强制出国前,因身体特殊因素,得检具公立医院证明,立切结书,在身体特殊原因消失后,再执行强制出国。

内政部部务会报下午通过“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强制出国处理办法”,修正强制出国的作业程序。

配合入出国及移民署的成立与入出国及移民法的修正,明定主管机关为移民署,另基于人道考量,增订无户籍国民得在特殊原因消失后,才执行强制出国。

办法增订,无户籍国民受强制出国前,有怀孕五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后未满二个月,罹患疾病而强制其出国有生命危险之虞等两种情况,得检具公立医院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及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的亲友共立切结书,在其原因消失后,由移民署执行强制出国。

办法新增,移民署执行无户籍国民强制出国,应以解送至最近的机场,搭乘航空器出国为原则,必要时得解送至最近的港口,搭乘船舶出国;应派员戒护至机场、港口,监视其出国,并将其证照交由机长、船长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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