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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政部放寬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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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五日電)內政部今天通過修正「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基於人道考量,增訂無戶籍國民受強制出國前,因身體特殊因素,得檢具公立醫院證明,立切結書,在身體特殊原因消失後,再執行強制出國。

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修正強制出國的作業程序。

配合入出國及移民署的成立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正,明定主管機關為移民署,另基於人道考量,增訂無戶籍國民得在特殊原因消失後,才執行強制出國。

辦法增訂,無戶籍國民受強制出國前,有懷孕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未滿二個月,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等兩種情況,得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由本人及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親友共立切結書,在其原因消失後,由移民署執行強制出國。

辦法新增,移民署執行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應以解送至最近的機場,搭乘航空器出國為原則,必要時得解送至最近的港口,搭乘船舶出國;應派員戒護至機場、港口,監視其出國,並將其證照交由機長、船長或其授權人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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