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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朝野对扩大回溯政治献金免罚获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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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十七日电)立法院今天朝野协商政治献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扩大回溯亏损公司捐赠政治献金免罚范围,从先前协商共识不罚参选人,到最后决定也不罚捐赠人;同时,原没入金额也将退还捐赠人。此案已经朝野党鞭签字并送院会,可望于明天立法院院会修正通过。

不过,朝野党团对是否订定各层级参选人接受政党捐赠政治献金上限,并无共识,决定将行政院提案、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邱议莹等人所提修正动议及国民党立法院党团提议“本条不予增订”三案,提报院会表决。

朝野党团十六日协商共识为,修正过去在资讯不对称情况下,造成参选人在不知情接受亏损公司政治献金而造成违法,采仅罚亏损公司并没入金额,而不罚参选人。

不过,民主进步党籍立委王幸男、赖清德及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张硕文认为,修法要就都不罚,要就两方都罚,否则不公平。协商主持人、国民党籍立委吴育昇上午再度召集协商,但仍无法获得共识。

为此,内政部长廖了以下午拜会吴育昇,达成初步共识,在回溯部分维持不罚参选人,但放宽仅没入捐赠人捐赠金额,不罚同额罚锾。下午协商时,吴育昇与内政部再退让,决定不论是受赠人或是捐赠人,都不罚,且被没入金额可退还给捐赠人。

回溯期间为,“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日本法公布施行日起至OO年OO月OO日修正之条文施行日止”;但本法修正施行后,若参选人再接受亏损公司捐赠,两方都将依第二十九条修正条文遭罚捐赠金额两倍罚锾,但罚锾上限为一百万元。

吴育昇受访表示,修正案三读后,经济部及相关机关,将在中选会公告选举活动开始后,定期公布各公司经营状况,让参选人事前避免触法,得以提前返还政治献金。

吴育昇说,监察院统计,从2004年四月二日政治献金法施行后,因违反规定缴库的费用约为新台币四千三百万元;但因监察院过去并无监委,没有参选人或捐赠人遭罚两倍罚锾。

今天协商结论有关缴库费用退还部分,依修正草案增订第十五条之一条文规定,“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于修正施行日前已向受理申报机关办理缴库且欲返还捐赠者,得于修正施行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理申报机关办理原缴款项之退还;已收到退还款项者,应一个月内返还捐赠者。”

同条文有关免罚部分改为,“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已依前二项规定办理者,不适用第三十条之处罚规定,其捐赠者不适用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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