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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国税局:购地未办理过户即出售 仍需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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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三十日电)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购买土地,未办理产权过户,即出售他人,并直接由原地主变更所有权给第三者,所获利益,依所得税法规定,应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依法应课征综合所得税。

国税局查获一起案例,甲君在2004年间向乙君购买土地新台币6000万元,未办理产权过户旋即将该笔土地出售丙君7000万元,认定甲君出售土地登记请求权所获利益1000万元核属其他所得,应课综合所得税。

国税局提醒民众,未以本人名义办理土地所有权人登记,出售该土地权利时,所获利益也属于“其他所得”,非属免税的土地交易所得,应依规定申报出售年度所得,以免被补税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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