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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经营权涉枪击案 泰雅渡假村前负责人更四审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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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3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政郡/台中报导〕1998年间南投县泰雅渡假村经营权之争,前负责人陈明干涉嫌在两派人马冲突中,持枪械射击造成2人受伤,被依杀人未遂等罪起诉,一审判处5年2月徒刑,本案在法院一再改判,台中高分院更四审又改判无罪。

数次判决法官不同调

全案历时10年余,一审陈明干被判5年2月,上诉审及更一审均判无罪,更二审改判5年6月,更三审认为杀人未遂不成立,但枪炮罪成立改判8月徒刑,日昨台中高分院更四审又改判无罪。

判决书指出,1988年间陈明干与蔡文田、高爱德等人合伙经营位于南投仁爱乡的泰雅度假村,陈、蔡2人对经营模式屡生口角,1997年间双方签下协议,4月起由陈某全权负责经营1年,蔡当一个单纯的投资人,至1998年4月,蔡发现陈有意要把他排除,解除他董事长职务,另安排陈氏家族来担任。

蔡某不堪遭排挤,同年4月2日由堂弟蔡世卯(已遭判刑确定),结合泰雅渡假村数名员工,又从外找来3、40人,杀到渡假村准备强势抢回经营权,一到场将一群女员工押到大门口,陈明干出面制止遭殴打,陈某不甘受辱,也召集多人助阵,双方混乱中有人开枪,造成李、苏2人遭枪击受伤,警方介入调查,现场查扣猎枪一把,事后该猎枪竟遗失。

无法证明陈明干开枪

更四审审理时,证人都不说有看到谁开枪,或是供称“听到人家说是陈明干开枪”,法官发现,有女员工确实看到陈明干从宾士车拿出一把猎枪,却是在听到类似枪声后,从仓库出来才看到陈从后车厢拿出猎枪,可以研判另外还有人持枪开枪。当时陈一直想开枪反击,但被陈孟森夫妻、陈的大嫂等人拉住。

法官认为,全卷证人都有听到枪声,但都没人明确看到陈明干开枪,证词严重瑕疵,在证据不足下,应该谕知被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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