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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听力师纳专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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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12日电)为健全医疗体系,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听力师法”,把听力师纳入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制度;现行听力业务人员,可在5年内参加特考取得正式资格。

卫生署长叶金川在委员会审查此法时指出,目前台湾有10万听障人口,有必要建立听力师专业证照机制,以符合时代潮流。

立法院三读通过的条文规定,公私立大学听力学系并经实习至少6个月或至少375小时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者,得应听力师考试;外国人及华侨也得依中华民国法律,应听力师考试。

听力师业务包括,听觉系统评估、非器质性听觉评估、内耳前庭功能评估、听觉辅助器使用评估、人工耳蜗(电子耳)之术前与术后听力学评量、听觉创健复健等;听力师执业应接受继续教育,并每6年完成一定时数的继续教育,才得办理执业执照更新。

未取得听力师资格而执行听力师业务者,本人及其雇主各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不过医师、助听器从业人员为执行助听器验配或评估调整所必要的听力测试、医师或听力师指导实习的学生或听力系所5年内毕业生除外;条文也规定,12岁以下儿童的助听器,必须有医嘱才能验配。

为了兼顾现行从事听力业务人员权益,三读条文也规定,在此法公布施行前,曾在医疗机构、社福机构、听障文教基金会工作人员、助听器从业人员,从事听力业务满2年,并具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资格者,得应听力师特种考试,这项特种考试于本法公布施行后5年内举办5次。

另外,考量到过渡期间上述人员的生计,条文也规定本法施行5年内,这些人若未取得听力师资格而执行听力师业务,可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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