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内政部发放振兴经济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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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3日讯】中华民国内政部业于日前公告“振兴经济消费券领取人资格及发放作业办法”,依据该办法第3条规定,于中华民国97年 12月31日在国内设有户籍之国民,得依规定领取消费券。

海外中华民国侨胞曾在湾设有户籍,但目前长期居住国外者,若已出境2年以上,户政机关会将您的户籍迁出,之后在台湾无户籍者,不符合领取消费券的资格。若到97年12月31日为止,出境未满2年,届时会收到领取通知单,可以携带规定之证件亲自或委托他人领取;如出境2年以上,必须在97年12月31日以前回国办理户籍迁入登记,方符合领取资格。

消费券之领取应由符合领取资格者亲自或委托他人领取。受委托人,以依民法规定有行为能力之现有户籍国民为限。消费券领取截止日为98年4月30日;逾期未领取者,不再发给,消费券经领取后,不再补发。
消费券发放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发放,于98年1月18日至发放所领取,第二阶段发放,于98年2月7日至4月30日至指定邮局领取,领取时应检附国民身份证。有关消费券发放作业办法、委托他人领取委托书格式及Q&A详细内容,敬请迳至内政部网站(http://www.moi.gov.tw)参阅。

有关“振兴经济消费券领取人资格及发放作业办法”详细内容已公布于休士顿华侨文教服务中心布告栏,欢迎联系休士顿华侨文教服务中心,地址:10303 Westoffice Dr Houston, TX 77042 该中心电话:713-789-4995 转105 邓小姐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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