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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内政部:迳迁户籍者 不影响领取消费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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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江今叶台北14日电)内政部今天表示,迳迁户籍者领取消费券权益与一般有户籍者权益相同,并不因为户籍在户政事务所而影响领取权益。

媒体报导,不少户籍迁到户政事务所的“迳迁户籍”者,因为违反户籍法,到户政事务所领取消费券通知单时,必须先罚新台币600元。

对此,内政部今天发出新闻稿指出,迳迁户籍者领取消费券权益与一般有户籍者权益相同,并不因户籍在户政事务所而影响其领取权益。

内政部表示,迳迁户籍到户政事务所的民众,多为经济弱势族群,其户籍上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不应与领取消费券权益混为一谈。领取消费券系单一法律权益,不应以户籍上未尽责任而限制当事人领取消费券。

内政部指出,这次消费券发放作业,户籍迳迁户政事务所的民众,如符合“振兴经济消费券领取人资格及发放作业办法”规定领取资格者,其领取消费券权益并不受影响。

内政部进一步表示,民众户籍迳迁户政事务所,系依据户籍法第50条规定。此项规范自民国94年即开始执行,为户政事务所日常户政业务,以保障房屋所有权人权益,同时兼顾弱势民众,避免因当事人躲债、入监服刑、行踪不明、不愿或无法办理迁徙登记,造成无户籍的空户漏口,也让原屋主不因他人设户籍于户内,又未居住于户籍地,而影响原屋主处分财产的权益。

内政部说,至于未能依户籍法第17条规定按实际居住地址办理迁入登记的当事人,户政事务所自可依户籍法第79条规定予以处罚。其处罚标准为新台币300元以上900元以下。又依行政罚法第19条规定,其情节轻微,认以不处罚为适当者,得免予处罚。户政事务所自可据为行政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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