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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营业人收受消费券 应依规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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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14日电)消费券发放在即,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收受消费券,仍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

国税局表示,依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规定,每人得领取消费券新台币3600元,用于购买货物、劳务或捐赠,且并未规定只有办理营利事业登记公司行号,才可收受消费券。

高雄市国税局长陈金鉴表示,营业人以消费券向金融机构兑领款项,经金融机构确认消费券背面兑领营业人栏位填载齐全,并核对兑领营业人与汇入金融机构账户名义相同后,会将等额新台币拨入兑领营业人往来金融机构存款账户。

陈金鉴说,金融机构再经由台湾银行汇总后,台银会将资料送到财税资料中心,作为营业事业日后在申报营业额时,是否有短漏报的参考。

他举例,比如说,如果有业者向银行兑领金额是1000万元,但营业额却仅申报500万元,即显不相当,会列为查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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