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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协商成立 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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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项程镇/特稿

“认罪协商”是被告坦承犯罪后,在法院同意下,与检察官协商判决刑度,且协商成立后,原则上刑案就确定,不得上诉二审,只要是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就可提起。

认罪协商条文规定,最轻本刑三年以上重罪,不得认罪协商,致靓所犯洗钱罪名,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认定非重罪,符合认罪协商规定。

以致靓等人案件来说,后续“认罪协商”程序进行,农历年前已来不及,一般程序上,检方将与陈致中等人的律师订出协商日期,以不公开会议进行,最后再将结果呈报合议庭审核,因此开会时间应订在新年后。

实务上,由于“认罪协商”对审检辩三方都有益,法官不用写判决书,将事实摘要和处罚条文,宣示在判决笔录即可,检方可省下到庭论告时间,被告刑度可减轻,就算无法获得缓刑、拘役或罚金,至少宣告刑一定在两年以下,因此“认罪协商”成功概率不小,陈致中夫妇等人也不例外。

“认罪协商”机制,主要参考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立法目的为减少审理案件时间及金钱等诉讼成本,一方面可以让案件速审速结,被告不致久经讼累,还可以使被告有机会减轻刑度,我国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七编之一,从第四五五条之二到第四五五条之十一共十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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