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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课征 台财部考虑比照侨生服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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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施馨尧台北19日电)侨务委员会今天指出,为避免影响海外台商回台投资意愿,侨委会与财政部沟通后,财政部已考虑将个人海外所得课征标准,比照侨生回台居留逾183天才服兵役的规定。

侨委会今天在新闻稿中指出,民国99年起“个人海外所得”纳入课征基本所得税额,降低海外部分侨民与台商回台投资意愿。侨委会副委员长许振荣16日下午偕同世界台商联合总会长刘双全等13人,赴财政部与次长张盛和沟通“个人海外所得课征基本税额”标准,获财政部良好回应。

许振荣表示,现行规定对于在台有住所者是以“经常居住”为课征标准,执行上易引起争议。建议财政部比照侨生回台居留累计超过183 天才服兵役的规定,不论侨民在国内是否设籍或有住所,均以“年度内在国内居留合计满183天”为课税基准,以维持法律一致性。

刘双全说,他认同国民赋税公平的原则,但对“返台投资汇入资金”与“海外所得”如何认定、海外所得金额的汇差计算方式,以及政府能否确实课征侨民海外所得有所疑虑,并认为将影响台商回国投资意愿。

侨委会表示,张盛和承诺会将侨委会所提出的课税基准“年度内在国内居留合计满183天”纳入考虑。

侨委会指出,张盛和认为,“基本税额”的精神是对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收入者所订的税制,一般在侨居地或国内已缴纳个人所得税者不在课征对象内。

侨委会表示,张盛和透露,海外所得是指个人所得,并非营利事业收入,汇入国内的海外资金也不会被视为海外所得而课税,在侨居地已缴的税也可扣抵。

侨委会指出,张盛和说,民国100年5月开始课征99年度所得税前,将透过侨委会和各驻外单位加强和侨民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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