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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公司疏失致人摔死 法院判国赔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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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安芷娴台北 6日电)施姓男子去年于台北县汐止 1处登山步道失足摔死,他的儿子认为当地缺乏安全措施导致父亲发生,向法院请求国赔。士林地方法院判决自来水公司应赔新台币45万元,全案可上诉。

士林地院判决书指出,年约60岁的施姓男子,民国97 年7月独自前往北县汐止市汐万路与康宁街口的登山步道爬山,步道入口处虽设有栏杆,但往前约 300公尺后,就没有栏杆及任何警告标示。施姓男子不慎在距离栏杆末端约15至20公尺的无护栏处,失足坠崖死亡。

死者之子认为登山步道的主管单位有疏失,向汐止市公所请求国家赔偿150万元,其中包含 25万元丧葬费及 125万元精神赔偿。不过,汐止市公所以当地已转卖给台湾自来水公司为由,将案件移交自来水公司处理。

台湾自来水公司认为,死者失足确切地点,是否属未设有栏杆之处,不易判断,而死者实际失足原因也不明,不认为管理失当。

但全案经法官现场履勘、传讯相关证人后发现,死者失足之处,确与死者之子所指相符,死者也没有如自来水公司所称,是自行跨越护栏凹陷处以致坠落。

法官认为,现场的确欠缺护栏,在当地活动的人,确有可能不慎失足,不过死者理应避免行至边坡,自身也有疏失,因此认定死者与自来水公司,各应负4成与6成的责任。

法官审酌死者猝逝后,家人精神必受有痛苦,且死者之子原为面包师傅,后因病变无法工作,全赖妻子打零工维生,并衡量责任比重后,判决自来水公司应赔偿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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