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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公司疏失致人摔死 法院判國賠4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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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 6日電)施姓男子去年於台北縣汐止 1處登山步道失足摔死,他的兒子認為當地缺乏安全措施導致父親發生,向法院請求國賠。士林地方法院判決自來水公司應賠新台幣45萬元,全案可上訴。

士林地院判決書指出,年約60歲的施姓男子,民國97 年7月獨自前往北縣汐止市汐萬路與康寧街口的登山步道爬山,步道入口處雖設有欄杆,但往前約 300公尺後,就沒有欄杆及任何警告標示。施姓男子不慎在距離欄杆末端約15至20公尺的無護欄處,失足墜崖死亡。

死者之子認為登山步道的主管單位有疏失,向汐止市公所請求國家賠償150萬元,其中包含 25萬元喪葬費及 125萬元精神賠償。不過,汐止市公所以當地已轉賣給台灣自來水公司為由,將案件移交自來水公司處理。

台灣自來水公司認為,死者失足確切地點,是否屬未設有欄杆之處,不易判斷,而死者實際失足原因也不明,不認為管理失當。

但全案經法官現場履勘、傳訊相關證人後發現,死者失足之處,確與死者之子所指相符,死者也沒有如自來水公司所稱,是自行跨越護欄凹陷處以致墜落。

法官認為,現場的確欠缺護欄,在當地活動的人,確有可能不慎失足,不過死者理應避免行至邊坡,自身也有疏失,因此認定死者與自來水公司,各應負4成與6成的責任。

法官審酌死者猝逝後,家人精神必受有痛苦,且死者之子原為麵包師傅,後因病變無法工作,全賴妻子打零工維生,並衡量責任比重後,判決自來水公司應賠償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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