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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4级毒品逾20公克才法办 台检警伤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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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安芷娴、陈亦伟台北18日电)新修正的毒品危害防制条例20日上路,对持第3、4级毒品者,加入以“重量”做为移送或起诉与否的标准。但基层检、警对毒品真正重量怎么判定,伤透脑筋。

过去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对3、4级毒品,法律仅处罚制造、运输、贩卖者,并不处罚持有及施用者。修正后新法除增订对持有、施用第3、4级毒品者的罚则外,最大不同处在于,新法对持有3、4级毒品20公克以上,认定属“刑事罚”,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20公克以下属“行政罚”,处罚锾及强制讲习。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缉毒督导会报,日前召集警、调、宪兵、海巡等单位开会,就第3、4级毒品(K他命、FM2)等查缉,订出执法标准。

标准要求当警调等单位查获第3、4级毒品持有人,发现毒品重量超过20公克,即移送检方处理;若不到20公克,则由警方径自以行政裁决罚锾,持有人就免受刑责。

新法将于后天上路,但却有许多基层员警与部分检察官质疑,所谓“20公克”,指的是毛重(含包装)、净重(粉体本身)还是纯质净重(化验后测得纯毒重量),因为不同标准牵涉到不同的后续处理程序及作业时间,包含是否需等化验结果,再行移送等细节。

部分检、警也表示,警方现场测量毒品重量时,仍有执法的灰色地带,例如净重19.99公克应不应移送检方?3人各持有18公克毒品,虽然合计已达54公克,但到底怎么移送,都可能出现问题。

法务部检察司回应表示,20公克指的是毒品的“粉体净重”,也就是不含包装,也无须等待长达1个月的化验纯度时间,只要警方当场测量毒品的粉体净重超过20公克,就符合移送检方标准;至于后续是起诉还是发回行政裁罚,等化验结果后,再依“纯质净重”为裁量标准。

检察司指出,假使警方查获数包分别不及20公克的毒品,现场又有数名持有嫌疑人,就必须依现场证据,确定是否为共同持有,如果确认数包毒品为多人分别持有,而单人持有重量未超过标准,同样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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