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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修正 无力还贷劳工可于请领给付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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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6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劳工保险条例第29条,曾申请纾困贷款、但目前无力还款的10万名劳工,可待请领保险给付时直接扣减,但仍需负担部分利息支出。

提案人、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徐少萍受访时说,劳工保险基金从民国92年起,共开办5次劳保被保险人纾困贷款,核贷人数超过45万人,但其中已有10万劳工因经济困难无力还款。

徐少萍表示,虽然劳保局依法应追讨债务,但考量若向弱势劳工追债可能造成严重社会问题,且这笔纾困贷款也算是劳工预支未来保险给付,劳保局不必担心追不到钱。

不过,徐少萍指出,债务有追溯期,保障弱势劳工生存权时,也必须保全劳保基金债权,因此,必须修法排除适用其他法律有关请求权消灭时效规定。另一方面,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与破产法,都有相关债务免责规定,也须修法一并排除适用。

徐少萍认为,如此一来,无力偿还纾困贷款的劳工,最长可待领取保险给付时再还债,劳保局也不必担心债权,自然不会因曾有10万劳工欠款前例,而减损劳保基金未来继续开办纾困贷款意愿。

修正条文规定,被保险人有未偿还第67条第1项第4款之贷款本息者,“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请领保险给付时迳予扣减之”;未偿还之贷款本息,不适用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有关债务免责规定、破产法有关债务免责规定、其他法律有关请求权消灭时效规定,并回溯至民国92年1月22日。

此外,修正条文要求保险人应每年书面通知,有未偿还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四款贷款本息之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之积欠金额,并请其依规定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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