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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权拒法院夜审 明年1/1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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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安芷娴台北19日电)刑事诉讼法已修正通过,自明年1月1日起,法院受理声押案若已超过深夜11时,被告或律师可请求第2天日间再开庭。

刑事诉讼法第93条原规定,法院受理羁押声请后,应即时讯问。常出现被告经警、调侦讯与检察官复讯,已疲累不堪,若遭声押还要彻夜到法院应讯,不符合保障人权的常规。

修正后的法条,增加“但至深夜仍未讯问完毕,或深夜始受理声请者,被告、辩护人得请求法院于翌日日间讯问。法院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等文字。从明年1月1日起,被告有权拒绝法院深夜审讯,法院还必须提供被告适当休息处所。

司法院考量让被告良好休息,今年年中就责成各级法院要设置良好的休息场所,免费提供寝具、抛弃式盥洗用具和早餐等。司法院秘书长谢文定表示,他看过台北地方法院改建后的候审室,布置得跟一般具水准的饭店差不多,年底前会请台北地院择期对外公开。

根据台北地方法院“办理检察官声请羁押被告深夜不讯问注意要点”,休息场所应装置监控与警铃设备,并录影、录音,录得的影音必须留存 6个月;被告于休息期间不适要就医时,戒护法警应将处理过程录音存证,并随时以无线电回报法院。

台北地院行政庭长黄俊明表示,录影时,被告如厕影像会打马赛克,隔日早餐则提供面包。北院上周已预演过相关情况,若被告出现不适,原则上送台北市立联合医院和平院区为主。

谢文定表示,虽然被告大多希望审讯“速战速决”,“要嘛回家睡觉、要嘛进看守所。”候审室被用到的机会不一定很多,但基于保障被告人权,还是必须要求各级法院准备,经费预算不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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