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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新规严 不得分割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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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光莹台北2日电)环保署今天修正发布“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开发计划需进行环评标准将变得更严格,开发案无法再以分割方式规避环评程序,盼加强把关。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综合计划处处长叶俊宏接受中央社记者访问表示,这次修正案大幅修正认定标准,最重要的在于修正累积开发规模的计算方式,避免开发单位以切割、化整为零方式开发。

叶俊宏说,旧有规定是将开发案第1次开发面积与后续扩建部分分开计算,许多开发单位为规避环评,往往将计划分割成小单位。

他举例指出,某开发案第1次开发面积4.5公顷,后来又扩建1公顷,因皆未达5公顷的环评标准,不需环评;标准修正后,同一开发案陆续扩建范围需合并计算,上述案例因合计超过5公顷,就需要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叶俊宏表示,认定标准新增需要实施环评的项目,包括国家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特定农业区,及海拔高度1500公尺以上等环境敏感区位。他表示,许多高山地区在八八风灾中受灾严重,这次修正案特别规定在上述区位进行的开发案,不论开发面积大小都需环评。

叶俊宏表示,在国家公园、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水库集水区、自来水水质水量保护区等进行的开发案,原规定规模1公顷以上才需环评;修正后,在上述区位进行的开发案原则上仍需环评,但单一规模在500平方公尺以下、累积规模在2500平方公尺以下,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者可免环评。

叶俊宏表示,新的认定标准也让废弃物处理场、再利用机构、火力发电厂、缆车等开发行为应实施环评的规定更严格。例如,有机污泥或有害事业废弃物再利用机构,原本规定每月处理规模超过5000公吨才需环评,修正后,不论处理量多寡都需环评。

环保署综计处表示,修正条文已载于环保署网站,其中第3条至第31条及第39条自发布后3个月后 (民国99年3月2日)施行,其余条文自发布日施行。开发案适用新法与否,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受理开发单位提出开发案的日期为准,修正案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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