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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子女免遗弃罪 台立院初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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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安芷娴台北30日电)曾受虐待、性侵、未受扶育的子女,成年后可望摆脱遗弃罪。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法务部修正刑法遗弃罪,如父母有前述行为,子女成人后可免遗弃刑责。

法务部长王清峰今天率领所属赴立法院司委会,报告民法亲属编扶养义务规定、刑法遗弃罪等修正案。

现行刑法规定,子女遗弃父母等直系血亲尊亲属,可处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并加重其刑至1/2;实务上罪行一旦成立,被告通常都要坐牢,不能易科罚金。

立委因此提案修法,将民法中强制的子女扶养义务,修法增订如曾受身体侵害等原因,可由法院审酌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法务部则提出对应的修法内容,完成刑法遗弃罪的修正案,增订“排除条款”,若子女曾受家暴、虐待,或父母无正当理由而未尽扶养义务者,法院可依个案减轻、甚至免除子女的扶养义务与刑责。

立委孙大千等立委表示,提出修改民法内容不是要挑战传统伦常观念,只是现今社会父母残害子女等案件层出不穷,不应将相关事件套上伦常大帽,让受害子女受到不平等对待。

王清峰答询表示,如果父母先违背伦理,就不该期待子女必须遵守,“这些曾经遭受家暴的子女,也应该有选择的机会”,法务部赞成修法,但也建议往后法院对类似案件从严审核。

法务部提案经司委会初审通过,召委潘维刚表示,将直接提报立法院院会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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