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监察院放宽监委申请自动调查案件上限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2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淑华台北10日电)监察院会今天修正通过“监察法施行细则”第24条修正草案,将监察委员申请自动调查限制,由现行的10件上限放宽至20件。对此,监委程仁宏认为,这样比较不会绑手绑脚。

根据现行监察法施行细则第24条规定,监察委员自动调查案件,“每一监察委员调查案件未提出调查报告件数累计达10件以上者,宜暂停自动调查”。

依现行规定,监委申请自动调查,如果手中案件达10件以上尚未提出调查报告者,往往无法申请自动调查,不少监委认为,10件的上限,往往限缩了自动调查的空间与时间,尤其对于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案件,无法立即展开调查,丧失调查的时效性。

此外,也有监委认为,基于对监察委员独立行使职权的尊重,根本不应该有任何数字的限制,因此主张应该取消上限的规定。

监察院法制研修小组日前研议修正放宽自动调查的案件上限,希望由现行的10件放宽至20件,送交院会讨论。

院会讨论过程中,还有其他监委提出修正版本,希望将上限数字折衷至15件,不愿具名监委表示,两案并陈表决结果,多数表决通过放宽到20件的版本。

新修正案将监委申请自动调查的上限,修正为“每一监察委员调查案件未提出调查报告件数累计达20件以上者,宜暂停自动调查之申请”。

此外,对于现行规定,监委申请自动调查,监察院长得指派具有相关专长的委员会同调查。对此,不愿具名监委认为,院长的这项指派权力,形同对于监委自动调查的监军与制衡,曾引发多位监委的不满。

因此,新修正案也调整这一部分,新法规定,监委申请自动调查,“得由委员1人至3人共同为之。院长亦得依申请委员之陈报,加派具有相关专长及意愿之委员会同调查”。

监委认为,由监委自己邀请具相关专长监委协同办案,可让监委相互协助。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