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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監察院放寬監委申請自動調查案件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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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10日電)監察院會今天修正通過「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4條修正草案,將監察委員申請自動調查限制,由現行的10件上限放寬至20件。對此,監委程仁宏認為,這樣比較不會綁手綁腳。

根據現行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監察委員自動調查案件,「每一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未提出調查報告件數累計達10件以上者,宜暫停自動調查」。

依現行規定,監委申請自動調查,如果手中案件達10件以上尚未提出調查報告者,往往無法申請自動調查,不少監委認為,10件的上限,往往限縮了自動調查的空間與時間,尤其對於與民生息息相關的案件,無法立即展開調查,喪失調查的時效性。

此外,也有監委認為,基於對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的尊重,根本不應該有任何數字的限制,因此主張應該取消上限的規定。

監察院法制研修小組日前研議修正放寬自動調查的案件上限,希望由現行的10件放寬至20件,送交院會討論。

院會討論過程中,還有其他監委提出修正版本,希望將上限數字折衷至15件,不願具名監委表示,兩案併陳表決結果,多數表決通過放寬到20件的版本。

新修正案將監委申請自動調查的上限,修正為「每一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未提出調查報告件數累計達20件以上者,宜暫停自動調查之申請」。

此外,對於現行規定,監委申請自動調查,監察院長得指派具有相關專長的委員會同調查。對此,不願具名監委認為,院長的這項指派權力,形同對於監委自動調查的監軍與制衡,曾引發多位監委的不滿。

因此,新修正案也調整這一部分,新法規定,監委申請自動調查,「得由委員1人至3人共同為之。院長亦得依申請委員之陳報,加派具有相關專長及意願之委員會同調查」。

監委認為,由監委自己邀請具相關專長監委協同辦案,可讓監委相互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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