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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保会:手机短期售出即受潮 业者仍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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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25日电)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今天表示,手机已是人人必备通联工具,但受潮不属保固期限内可维修项目,业者应告知;若售出短期内即受潮,又不能排除库存过久造成,业者仍应负责维修。

消保会组长刘清芳表示,消保会日前接获消费者陈情,手机才买18天,就出现受潮情况;结果业者告知受潮不是保固期限内可维修项目,消费者须自费修理;然而这么短期限内,业者也无法证明不是售出前手机就疑因库存过久等因素而受潮。

她说,为厘清手机保固及维修权责范围,消保会今(2009)年2月11日邀集主管机关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中华电信等电信业者,及全虹、联强等销售与维修通路业者召开会议,建立两项受潮客观判定标准如下:

一、 手机内部防潮标签已有渲染或褪色情形。二、手机电路板或零组件出现锈蚀或水渍现象。

必须发生此两种情况之一,业者才可以认定手机受潮,告知消费者要自费修理;但以上述陈情案发生天数过短,仍于协商后从宽处理,由业者负起维修责任,而非由买者付费维修。

她最后提醒消费者,虽然手机制造时已具备一定标准的防潮、防尘设计,仍建议小心使用,除避免掉入水中、饮料或液体,还应减少在“出入温泉、三温暖等湿热地方”,以及“使用水上游乐设施、下雨时之户外或手部潮湿时”等情况使用手机,以免受潮发生概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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