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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吁勿违法从事大陆不动产广告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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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8日电)内政部今天呼吁业者勿从事大陆地区不动产广告及销售,违者将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

内政部发布新闻稿说,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4条”及“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大陆地区“不动产开发及交易”列为禁止在台从事广告项目之一。

内政部表示,违反规定者将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处罚对象包括委托者、受托者或自行刊登者。

内政部说,不动产交易金额庞大,为避免资金大量外流、衍生交易纠纷及冲击国内不动产业等情事,目前大陆地区“不动产开发及交易”仍列为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

内政部指出,自民国92年起至97年12月止,已裁罚违法从事大陆地区不动产广告计19件,裁罚金额达600万元,包含新闻媒体4件、公司8件及个人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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