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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通过金融机构合并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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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30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金融机构合并法修正草案,明订金融机构合并,若公股占总股权10%以上且涉经营权转让,合并案应在提报股东会前,由财政部向立法院提出专案报告。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审查金融机构合并法修正草案,邀请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报告并备询。

对于金融机构合并法第 5条,立委陈淑慧等人原本提案修正,金融机构合并,其公股占总股权 10%以上,其合并案应经立法院审查通过后,主管机关始得合并许可。

经协商,会中通过修正为,金融机构合并,其公股占总股权 10%以上且涉经营权转让,其合并案应在股东会前,由财政部向立法院提出专案报告,主管机关始得合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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