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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金融商品民国99年分离课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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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31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所得税法,包括结构型商品、短期票券、证券化商品、债券附买回交易,自民国99年起采分离课税,税率均为10%。

行政院提案说明指出,现行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买卖债(票)券,到期卖回金额超过原买入金额部分应属融资利息所得,并入综合所得税总额申报课税,税负最高可达40%,恐将影响交易市场发展。

修正条文规定,包括结构型商品、短期票券、证券化商品与债券附买回交易的投资收益,自民国99年1月1日起,个人投资人一律采分离课税,税率统一为 10%;另外,营利事业金融商品所得,均并入营利事业所得额合并课税。

财政部长李述德日前表示,此法若通过,将使金融商品的所得税负趋于一致,建构健全的金融商品课税制度,符合租税公平。

赋税署日前也指出,目前短期票券利息所得分离课税20%、证券化商品利息所得分离课税 6%、附条件交易利息所得及结构型商品交易所得则是合并计税;明年起金融商品一律改成个人分离课税 10%、营利事业合并计税后,短期票券税负会降低,但证券化商品税负将会提高。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召委、国民党籍立委赖士葆表示,此案可以健全税制,让台湾市场接轨国际;不过,民进党籍立委薛凌认为,证券利息所得从综所税中分离课税,仅有利短期票券投资者减少税负,但对证券化商品,反而会增加投资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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