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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金控大股东持股逾5%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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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3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增订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持有金控股份超过5%,应向主管机关申报,以强化股权管理机制。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金控法修正重点包括强化金控股权管理机制、放宽银行子公司得进行转投资、建立投资总量管理措施、加强共同行销综效及管理机制、修订金控及其子公司发行股份规定。

依三读通过条文,所谓大股东,指持有金控或其子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5%以上。金控设立后,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单独、共同或合计持有金控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超过5%,应自持有日起10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持股超过5%后,累积增减逾1 个百分点,亦同。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金控子公司间共同使用客户资料时,除个人基本资料外,其往来交易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先经客户书面同意;客户通知不得继续共同使用其个人基本资料、往来交易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时,应即停止共同使用。

三读通过条文也规定,金控子公司与客户签订商品或服务契约时,应向客户明确揭露契约重要内容及交易风险,并依商品或服务性质,注明有无受存款保险、保险安定基金或其他相关保护机制保障。

提案修正金控法的国民党籍立委蔡正元表示,未来金控旗下子公司若想转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前就要提出申请,这样才能杜绝金控利用子公司恣意插旗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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