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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劳委会可延长失业给付最长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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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31日电)现行失业给付最长发给6个月,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就业保险法,授权劳委会审酌失业率及其他情形后,得延长失业给付至9个月,必要时可再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现行失业给付发放标准为劳工平均月投保薪资的60% ,最长可领6个月,立法院下午三读通过修正“就业保险法”,考量到45岁以上中高龄失业者与身心障碍失业者,平均失业周期较长,立法院三读通过条文规定,中高龄及身心障碍失业者得延长失业给付请领期间至9个月。

另外,立法院也授权给劳委会,在经济不景气致大量失业或其他紧急情事时,审酌失业率及其他情形后,得延长失业给付期间最长至9个月,必要时得再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至于延长失业给付期间的认定标准、请领对象、请领条件、实施期间、延长时间等相关办法,由劳委会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

三读通过的修正条文也规定,失业劳工若有扶养无工作收入配偶、未成年或身心障碍子女,失业给付由平均月投保薪资60%,提高至最多80%。

另外,因应劳动基准法已修正强制退休年龄为65岁,就业保险法也配合修正,将加保年龄上限提高至65岁,并且把获准居留依法在台工作的外籍配偶和大陆配偶纳入就保法适用范围。

立法院也一并通过就业保险基金不得投资于权益证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行政院在修法说明指出,由于就业保险属短期保险,财务处理采随收随付制,其基金运用应首重安全性及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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