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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通过国际人权公约 具国内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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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依璇台北31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通过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三读通过施行法,要求各级政府行使职权时,应符合两公约有关人权保障规定。

根据“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两公约保障人权规定具有国内法律效力,各级政府机关法令有不符两公约规定者,应于此法施行后两年内完成法令制订、修正或废止及改进行政措施。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旨在阐明正义及和平为人类基本权利,所有人民在公民、政治权利方面人人平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Cultural Rights)意在促进各国对人权及自由的重视。

总统马英九今年2月曾希望两项公约尽速通过,指示行政院推动,希望今年5月20日前经立法院议决通过,于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正式施行。

中华民国于1967年10月5日由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常任代表大使刘锴代表政府签署两项公约,今天才完成立法院批准程序。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通过后,在1966年通过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把世界人权宣言中重要内容转化为具体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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