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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拥外国居留权不得任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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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9日电)台湾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国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列“拥有外国永久居留权者”,不得担任公职,若三读通过,目前拥外国居留权的政府公职人员应在1年内办理放弃。

公职人员拥有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议题,在总统大选前后纷扰不休,立法院今天审查国民党籍立委吴育昇、民进党籍立委潘孟安、林淑芬等人所提国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现行国籍法仅规定,拥外国籍者,不得担任公职,但包括吴育昇等人就指出,有绿卡或加拿大枫叶卡的人,居然可取得中华民国政府公职身份,参与政府运作却随时可脚底抹油随时离开,避居海外,根本不合理。

在蓝绿立委皆有高度共识下,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增列“拥有外国永久居留权者”,不得担任公职,放弃外国籍及外国居留权的期限,维持现行1年内须取得该国政府核发的证明文件。

此法一旦三读通过,除了列入“除外条款”的公职外,现在有外国居留权的政府公职,应该在条文修正施行日起1年内,办理放弃。

所谓“除外条款”是指,现行国籍法第20条规定,具有专长或特殊技能而在台湾不易觅得的人才且职务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公立大学校长、各机关专司技术研究设计工作而以契约定期聘用的非主管职务等公职,不受取得外国籍者不得担任公职的限制。

另外,内政委员会也一并初审通过民进党籍立委薛凌所提增订国籍法第6条之1修正草案,“有重大殊勋或贡献于中华民国者,或于国际间声誉卓著者,内政部得提报行政院核准,授予中华民国国籍”,且被授与国籍者不必丧失原国籍。

至于国民党团提案修国籍法第4条,将财力门槛排除于外籍配偶的归化条件外,由于内政部已在去年11月修正“国籍法施行细则”等相关条文,取消外籍配偶归化财力证明的规定,因此,内政委员会决议维持现行条文不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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