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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陆正案大事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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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13日电)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学童陆正遭绑架撕票案,今天更十审宣判,被控绑架、杀人的邱和顺仍被判处死刑。陆正案全案大事纪如下:

–民国76年12月21日,新竹市学童陆正在补习班放学后,在补习班附近玩耍时,遭邱和顺等人掳走,因为陆正挣扎咬伤邱和顺,因而遭到杀害弃尸丢入海中,陆正尸体迄今未被寻获。邱和顺随后向陆正家中勒赎新台币500万元。

–民国76年12月30日,邱和顺等人顺利取款100万元。

–民国77年间,警方接获密报,先捕获共犯余志祥等人,随后供出邱和顺是主谋,警方在同年10月间宣布破案。

–民国78年11月,新竹地方法院宣判,判处邱和顺死刑。

–民国81年1月16日,台湾高等法院判决,邱和顺维持死刑判决。原被判处死刑的共犯吴金衡改判为无罪,共犯黄运福、朱福坤、林信纯和吴淑贞4人则分别改判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0年不等的刑期。

–民国83年9月29日,监察院通过监察委员王清峰(现任法务部长)所提之弹劾案,弹劾侦办陆正案的10名警员、2名检察官,弹劾理由为检警在办案时对涉案人“施以强暴胁迫”及“草率结案”。被弹劾人分别是时任台北市警察局侦一队小队长吴金松、队长林钦隆、大队长谢银党、队员张景明、谢宜璋、张台雄、黄更生、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长蔡俊章、刑事组组长黄庆顺和警员邱彬盛;检察官则是许良虔、罗明文。

–民国84年5月6日,侦办陆正案的台北市刑警大队侦一队前队长张台雄、队员张景明、谢宜璋及黄更生,因涉嫌在对人犯讯问时,共同施以强暴胁迫行为,经监察院弹劾后,台北地检署将4人依渎职罪嫌提起公诉。

–民国85年7月13日,陆正案另一名主嫌、被误以为已经死亡的林坤明,在高雄因一张罚单而“死而复生”,被警方逮捕到案,并否认犯案。

–民国86年3月8日,台湾人权促进会召开记者会,为邱和顺等人寻求平反机会,认为被告的自白是因警方刑求,与事实出入甚多,法院应该重新考量,还给被告清白。

–民国87年5月13日,高院更五审判决,邱和顺维持死刑判决,林坤明部分也遭判处死刑。

–民国94年4月8日,高院更八审判决,邱和顺被判处应执行死刑、褫夺公权终身,一审被判死刑的林坤明这次获改判17年徒刑,吴淑贞和吴金衡各判刑11年。

–民国98年4月13日,全案更十审宣判,邱和顺仍然被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林坤明两案合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吴淑贞有期徒刑11年;吴金衡则因更十审审理期间死亡,因此公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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