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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限期不改建眷村依都更条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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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依璇台北27日电)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若眷户未达2/3同意改建,可于修正条文施行后半年内申办改建说明会,逾期依都更条例办理。

现行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条文规定,规划改建的眷村,原眷户有2/3以上同意改建者,对不同意改建的眷户,主管机关得径行注销其眷舍居住凭证及原眷户权益,收回房地并得移送管辖的地方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初审通过条文增订,原眷户未逾2/3同意改建的眷村,应于修正条文施行后6个月内,经原眷户1/2以上连署,申请办理改建说明会。未于期限内依规定连署提出申请的眷村,不办理改建。

主管机关同意申请,并办理改建说明会者,将以书面通知原眷户,于3个月内取得2/3以上书面同意及完成认证,才可办理改建,否则不办理改建。

上述未达全体原眷户2/3同意改建,经主管机关核定不办理改建的眷村,得依都市更新条例规定办理都市更新,届时原眷户不得再依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规定请领各项辅(补)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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