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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保护法修正案三读 台金管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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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28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修正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重点包括保护机构得有股东代表诉讼权及诉请法院裁判解任权。金管会表示,投资人及交易人将可获得进一步保障。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这次修法有三大重点,包括保护机构得有股东代表诉讼权及诉请法院裁判解任权、小额争议事件拟制调处,以及减轻保护机构团体诉讼费用负担。

金管会指出,根据修正案,保护机构办理业务,若发现上市柜公司董事或监察人执行业务,有重大损害公司的行为或违反法令章程的重大事项,得依规定为公司对董事或监察人提起诉讼,及诉请法院裁判解任董事或监察人,不受公司法股东持股比例相关规定等限制,以督促公司管理阶层善尽忠实注意义务。

金管会并指出,这次修法强化小额证券投资或期货交易争议事件处理,对当事人一造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调处委员得提出调处方案,并订定拟制调处机制,有助纾解讼源。

这次修法同时减轻保护机构团体诉讼费用负担,保护机构团体诉讼裁判费征收标准,调整为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超过新台币3000万元,超过部分暂免缴裁判费。

金管会表示,三读通过后,对于遏阻经营阶层掏空、解决小额证券投资或期货交易争议事件发挥调处功能,也能减轻保护机构提起相关诉讼费用负担,将使处于市场上相对弱势地位的投资人及交易人获得进一步保障,强化投资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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