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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增订贪污被告不说明财产来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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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3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经表决,三读修正通过“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增订“贪污罪被告不说明财产来源罪”,列为贪污罪被告的公务员若不说明来源可疑财产,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国民党团与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上午于院会提案变更议程,将“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由程序委员会抽出,改列院会讨论事项第1案。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列为贪污罪被告的公务员,检察官于侦查中,发现公务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时及其后3年内任1年间增加的财产总额,超过其最近 1年度合并申报之综合所得总额时,得命本人就来源可疑的财产提出说明。

若无正当理由不说明、无法提出合理说明或说明不实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不明来源财产额度以下的罚金。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还规定,贪污被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时及其后 3年内取得的来源可疑财物,经检察官或法院于侦查、审判程序中,命本人证明来源合法而未能证明者,视为犯罪所得,应予追缴、没收。

法务部长王清峰于条文初审时表示,这项条文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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