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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马志玲夫妇造成元京证6.7亿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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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3日电)台北地检署侦办元大京华证券购股疑涉背信案,今天侦查终结,元大集团总裁马志玲、杜丽庄夫妇被依违反证交法起诉。检方指出,马志玲夫妇等人共造成元京证新台币6.7亿元损失。

马志玲及元大证券董事长杜丽庄遭检方求刑10年,其余被告包括元大证金董事长张立秋、元大银行总经理陈麒漳、元大证债券部副总吴丽敏、前元京证公司董事林明义、元大证券债券部协理曾鸿展等5人。其中,张立秋、陈麒漳、吴丽敏、林明义4人均被求刑8年。

行政院金管会于民国93年7月发生联合投信事件后,为消弭再度产生系统性的风险危机,于94年2月20日透过投信投顾公会,要求投信公司于出清处理结构式债券时须符合现行法令、不可让基金受益人受损、若有损失由投信股东自行吸收等原则进行。

起诉书指出,元大投信投资连结美元利率的结构债,到民国94年止共投资上百亿元,但93年间美国调升联邦基本利率,基金净值大幅下滑,引发赎回风暴,元大投信所购买的结构债面临钜额跌价风险。

起诉书表示,马志玲、杜丽庄及家族成员所掌有的腾达等投资公司,持有53.88%的元大投信股权,两人与张立秋、吴丽敏、林明义、陈麒漳、曾鸿展刻意隐瞒元京证董事会有关元大投信处理结构式债券所已经造成及可能产生的亏损,从事非常规交易。

检方指出,马志玲于94年5月间透过杜丽庄主动向元京证释出拟出售元大投信股权讯息,并由陈麒漳从中要求致远财务顾问公司配合,以高于市价的价格买受马志玲家族所持有元大投信全部股权,不法获利达3亿余元。

马志玲、杜丽庄等人另安排元京证与马志玲实质控制的投资公司与自然人账户,以间接方式就部分结构债、公债或公司债作低卖高买、买卖断当冲或高价买入等非常规交易,借此将马志玲、杜丽庄因持有较高元大投信持股所应担负的损失套予元京证承担,并使元京证遭受3.3亿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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