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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债务继承改采限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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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于倩综合报导)台湾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13日初审通过“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与“民法继承编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改采“限定继承原则”。未来继承人继承遗产后,若发现继承的债务大于所得遗产,继承人将只针对所得遗产负清偿责任。不过是否要溯及既往,相关施行条文则保留交付朝野协商。

现行民法采取“概括继承原则”,也就是继承人从继承开始,除非民法另有规定,将承受被继承人身上一切的权利义务。因此,过去曾发生许多人继承遗产后,发现债务大过于所得遗产,而发生继承人往往落得无力偿还继承债务的问题。

初审通过的“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改采“限定继承原则”,规定日后继承人继承债务,以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若获得遗产新台币200万元,但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有300万元,继承人只要偿还200万元即可。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若继承人违反规定,导致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受有损害者,除应依现行法律负赔偿责任,继承人对债权人应受清偿而未受偿的清偿责任,将不以所得遗产为限,除非继承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继承人若隐匿遗产情节重大、在遗产清册作虚伪记载情节重大或意图诈害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权利而处分遗产者,不得主张限定责任的利益。

司法法制委员会主席、国民党立委吴清池说,修改为限定继承,是希望避免缺乏法律知识的民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大笔债务。

另外,为了防止被继承人将财产赠与继承人,影响债权人的权益,法条也规定,继承人若是在继承开始的前2年内,接受被继承人的财产赠与,其财产赠与也视为所得遗产。

此外,现行法律规定,采限定继承者,继承人依规定呈报遗产清册给法院时,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于一定期限内报明其债权,而继承人对在一定期限内报明的债权及继承人已知的债权,都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

至于是否会溯及既往的相关条文则保留交付朝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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