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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加班46小时内 加班费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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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财政部赋税署昨天表示,劳工支领符合规定标准的加班费,以及依劳退新制自愿提缴的退休金,免纳所得税。若误计入薪资所得,可要求办理更正,以免多缴税;而且,过去五年核课期限内因此多缴的税,可以申请退税。

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许春安说明,劳工平日加班支领的加班费,若每月加班总时数不超过46小时,且金额符合劳动基准法规定标准,可免纳所得税。

此外,劳工于国定假日、例假日、特别休假日、台风及其他天然灾害等放假日加班支领的加班费,金额符合劳基法规定者,加班时数不计入每月加班总时数46小时计算,也可免纳所得税。

许春安并指出,劳工依劳退新制在每月薪资6%范围内,自愿提缴的退休金,也可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全数扣除,同样免纳所得税。

许春安说,近来有民众反映,收到薪资所得扣缴凭单时,发现公司误将免税加班费或员工自愿提缴退休金计入“给付总额”;若有这样的情况,可请公司尽速办理扣缴凭单更正,如果公司不愿意更正,则可向国税局反映,国税局查明后会要求公司更正。

许春安表示,综所税核课期间是5年,民众若发现过去5年内,因免税加班费或自愿提缴退休金计入薪资所得,而多缴了税,可以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向国税局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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