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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亲子义务规范不对等 民间团体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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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俊谚台北24日电)“冯宝”国小时遭母亲推入火坑,社会局介入后协助她与母亲中止监护权。没想到长大后,“冯宝”竟遭母亲扬言提告遗弃。民间团体与律师今天呼吁政府应修改亲子抚养关系的法条。

法律扶助基金会与励馨基金会今天共同举行记者会。今年30余岁、已有家庭及小孩的“冯宝” (化名)表示,她国小常被好赌的母亲反锁在家数日,没食物时只好吃卫生纸,母亲不但强迫她陪别人喝酒吃饭,甚至还带她去从事性交易,后来社会局介入将她转介到励馨基金会后,母亲因而丧失监护权。

冯宝说,现在母亲年过60岁中风瘫痪,她与兄姊已在能力范围内负起照顾义务,但母亲仍嫌不够好,扬言要告他们弃养。

励馨基金会执行长纪惠容表示,民国91年到95年间,台湾各地的地院检察署每年平均新收到640件遗弃案件,其中不乏励馨协助曾受家暴或性侵的受害者竟变成遗弃罪被告,显示法律忽视家庭关系中可能存在的暴力、侵害等因素。

晚晴妇女协会理事长、律师纪冠伶认为,父母子女间的扶养行为应为“相对义务”,即父母先尽义务、再享权利;子女则先享权利、再尽义务。她以国外为例,法国民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扶养义务应为“互惠对等”,若扶养人严重违反对被扶养人的义务时,法官得免除被扶养人全部或部分的扶养义务。

纪冠伶表示,反观台湾,民、刑法只有订子女应有扶养父母的责任,刑法第295条甚至规定直系血亲犯遗弃罪的规定,刑期加重1/2,但却无其他配套,以致社会中有许多跟“冯宝”类似的个案,相当不公平。

与会团体共同呼吁,政府应减免民法亲属编所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扶养责任义务,改为“相对义务”;刑法遗弃罪的规定应增列条款,排除未成年时曾遭家暴或性侵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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