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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親子義務規範不對等 民間團體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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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俊諺台北24日電)「馮寶」國小時遭母親推入火坑,社會局介入後協助她與母親中止監護權。沒想到長大後,「馮寶」竟遭母親揚言提告遺棄。民間團體與律師今天呼籲政府應修改親子撫養關係的法條。

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勵馨基金會今天共同舉行記者會。今年30餘歲、已有家庭及小孩的「馮寶」 (化名)表示,她國小常被好賭的母親反鎖在家數日,沒食物時只好吃衛生紙,母親不但強迫她陪別人喝酒吃飯,甚至還帶她去從事性交易,後來社會局介入將她轉介到勵馨基金會後,母親因而喪失監護權。

馮寶說,現在母親年過60歲中風癱瘓,她與兄姊已在能力範圍內負起照顧義務,但母親仍嫌不夠好,揚言要告他們棄養。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民國91年到95年間,台灣各地的地院檢察署每年平均新收到640件遺棄案件,其中不乏勵馨協助曾受家暴或性侵的受害者竟變成遺棄罪被告,顯示法律忽視家庭關係中可能存在的暴力、侵害等因素。

晚晴婦女協會理事長、律師紀冠伶認為,父母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應為「相對義務」,即父母先盡義務、再享權利;子女則先享權利、再盡義務。她以國外為例,法國民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扶養義務應為「互惠對等」,若扶養人嚴重違反對被扶養人的義務時,法官得免除被扶養人全部或部分的扶養義務。

紀冠伶表示,反觀台灣,民、刑法只有訂子女應有扶養父母的責任,刑法第295條甚至規定直系血親犯遺棄罪的規定,刑期加重1/2,但卻無其他配套,以致社會中有許多跟「馮寶」類似的個案,相當不公平。

與會團體共同呼籲,政府應減免民法親屬編所規定父母子女間的扶養責任義務,改為「相對義務」;刑法遺棄罪的規定應增列條款,排除未成年時曾遭家暴或性侵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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