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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踩雷 境外结构型商品销售对象分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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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25日电)台行政院金管会拟定境外结构型商品审查作业准则草案,将销售对象区分为专业与非专业投资人2类,以非专业投资人为销售对象的商品,应以较单纯且风险较稳健的商品为主。

台金管会表示,这项草案预计7月初进行法规预告,预定7月21日发布,发布1个月后,亦即在8月施行。

台金管会说,近年来,民众投资境外结构型商品规模日增,由于商品复杂度较高,一般投资人不易充分了解商品特性及风险,衍生许多投资纠纷,因此研拟订定这项规范,希望加强保护投资人,同时让业者有所遵循。

草案明定,境外结构型商品须建立总代理制度,境外结构型商品发行机构应在国内设有分公司,若未设分公司,应由发行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的子公司,或商品保证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担任总代理人,以保障投资人权益。

境外结构型商品发行人或总代理人须提存营业保证金,担任1家境外结构型商品发行机构发行人或总代理人时,应提存新台币5000万元;担任2家境外结构型商品发行机构发行人或总代理人时,应提存8000万元;担任3家以上境外结构型商品发行机构发行人或总代理人时,应提存1亿元。

草案并将受托投资或销售对象的投资人区分为专业投资人与非专业投资人,专业投资人范围包括专业机构投资人、一定规模的基金或法人、资产达30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

草案明定,对于以非专业投资人为对象的境外结构型商品,应以较单纯且风险较稳健的商品为主。

台金管会并研拟授权金融总会订定境外结构型商品审查程序、方式、标准、期限等规范,并由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同业公会,以及受托或销售机构组成审查小组负责商品审查。

草案规定,对于受托投资或销售对象若属专业投资人,不得为一般性广告或公开劝诱。台金管会并表示,若销售对象为非专业投资人,虽可广告,但仍有规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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