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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短报或漏报所得 财政部:尽速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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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高照芬台北 3日电)97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已于6月1日截止,财政部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果发现短报或漏报所得,请尽速自动补报。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副局长周贤洋指出,纳税义务人若在缴税期限截止后,发现有短报或漏报所得,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者,只加计利息并免除漏报处罚。

他表示,综合所得税办理更正及补报,仅能采人工申报,纳税义务人应重新填写正确的结算申报书,于申报书右上角备注栏或空白处注明补报,并填写原申报日期及收件号码。

如果纳税义务人经计算须补缴税款者,可先向各区国税局索取“综合所得税自动补报税额缴款书”,自行至代收税款银行缴纳税款后,连同补报申报书及有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税捐机关,办理第二次申报。

至于营利事业发现短报或漏报所得,应备妥更正前后的损益及税额计算表、资产负债表、未分配盈余申报书、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变动明细申报表、更正后的媒体申报总表及相关附件等六大书表,办理更正。

周贤洋表示,营利事业以网路申报营所税后,若发现申报资料有误,须提出更正,办理更正日未逾6月30日者,得以媒体档案磁片及前述六大书表,办理更正。

不过,一旦办理营利事业更正日期逾 6月30日,或非采网路申报者,则应以人工填报更正资料并以书面提出更正。

他也提醒营利事业,倘若经计算须补缴税款者,可先向各地区国税局索取“营利事业所得税自动补报税额缴款书”,自行至代收税款银行缴纳税款后,连同上述相关资料向所在地所属税捐机关,办理二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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