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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缴税单只寄一人 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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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项程镇、蓝钧达/台北报导〕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前天作出释字第六六三号解释,认定税捐稽征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义务人有数人时,税单送达其中一人,就算完成通知所有纳税义务人程序的条文,违反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意旨,财税机关须于两年内修法,逾期条文失效。

财政部次长张盛和表示,将依照大法官释宪结果进行修法,在实务上也会先行采取大法官建议,避免后续纷争。

大法官会议解释文指出,上述条文不符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妨害未收到税单民众的诉愿和行政诉讼权,但考量财税机关须有时间妥善规划修法及行政作业等配套措施,因此订立日落条款,给予两年缓冲时间。

本案由洪姓等五位遗产继承人声请释宪,国税局民国九十三年间查得一笔遗产,应由洪姓等五位民众继承,但仅寄发遗产税缴款书给其中一位继承人,要求九十三年5月至7月间缴税,其余继承人后来向国税局抗议没接到通知,害他们被罚款,国税局认为依法不用把税单寄给每一个继承人,洪姓等民众遂向大法官声请释宪。

大法官指出,有些遗产的继承人众多,且常常分散海内外各地,如要一一通知缴税,对税捐机关来说,困难度很高,但现行法律有公示送达,税捐机关有责任纳入考量,否则将侵害人民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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