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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收看屋费 恐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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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耀文/高雄报导〕随着房市逐渐回温,看屋人潮明显增加,一些南部住宅大楼社区管委会,却巧立名目要求房仲业者带看房屋,必须支付“看屋费”,引起业者与屋主反弹,认为管委会这种作为,已产生适法争议问题。

由于政府从今年4月下旬,增拨2,000亿元优惠房贷额度,吸引不少购屋消费者回笼看屋,全台中古屋市场的看屋反应颇为热络,但房仲业者带看房屋频繁进出社区,却引起一些社区管委会不满,干脆巧立名目,要求房仲业者每次带看房屋,必须支付50元或100元不等的“看屋费”。房仲业者为方便进出社区促销物件,不敢得罪管委会,只好以店头盈余公积金垫付。

中华民国不动产中介经纪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理事长杨耀龙指出,少数社区管理委员会以巧立名目方式,向房仲业者收取“看屋费”、“人员管理费”等不当费用,几年前即曾在南部地区发生,经业者向政府相关地政、建管单位反映后,主管机关已多次行文楼管公会,不得向房仲业者收取这种费用,房仲全联会站在维护合法经营业者立场,反对社区管委会以各种借口收取额外费用,盼政府相关主管机关能重视这种现象,以免加重业者经营负担。

法界人士也认为,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社区管委会为执行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的代理人组织,不得逾越权限巧立名目,向住户或房仲业者收取管理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即使区分所有权人大会通过订定社区规约,可向房仲业者收取所谓“看屋费”,但规约不得抵触法律,因此“看屋费”恐将产生不当得利的适法性疑虑,如住户向建管单位检举,管委会这种便宜作法可能遭最高20万元的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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