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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安全驾驶 酒测值非唯一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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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政郡/特稿

个人酒精耐受度不同,如果单纯酒驾被测出呼气0.55毫克,或是“推算”超过0.55毫克,就以公共危险判刑,恐有争议,法官还要以被告是否已达“不能安全驾驶”为判刑要件。车祸事件频传,是“意外”还是“酒驾”引起,应该有更多佐证。

严格取缔酒驾,大家都举双手赞成,但法律上该是意外事件就是意外,不能因一方有喝酒,就全部归咎酒驾。刑法规定是“不能安全驾驶”,但条文中并没有规定超过0.55毫克就要判刑,光是数据还不能判刑。

国内部分法官出现一些争议判决,例如台北市陈姓男子酒测0.94毫克,法官判无罪,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只能证明陈某有喝酒有驾车,但无法证明他不能安全驾驶;台中地院也曾判决某男子酒测0.74毫克无罪,理由一样,光提出酒测数据,与被告能否安全驾驶无关。

有法官指出,法务部函文规定0.55毫克是移送标准,就像贿选30元可发动侦查,其中30元及0.55毫克只是客观门槛,与罪行还有一段距离,检察官还要找出被告不能安全驾驶的佐证。

德、美等国除了有0.55毫克的规定,还有其他客观的证据,如驾驶蛇行、无法走一直线、无法画圆圈、语无伦次等等,数据只是参考。

乌日乡王姓女子,呼气酒测值0.35毫克,酒驾又肇事,被移送法办是正常。但检察官应深究肇事主因是意外,还是因王女酒驾导致“不能安全驾驶”,这是两回事,所触犯的法条也不同。检察官专注在数据,推算她3小时前的酒测值0.53毫克,如此的侦办方向恐有争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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