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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案 英澳观点与判决书引述千年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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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岳芸综合报导)“包括我在内的许多国外观察家都强烈质疑台湾的司法运作,惯例上,在台湾盗用公款和贪污的嫌犯,并不需要在定罪前收押。”澳洲蒙纳什大学(Monash University)亚洲语言与研究讲座教授暨台湾研究室主任家博(J. Bruce Jacobs)在英文版台北时报撰文。

家博举例说明,马英九在2007年2月13日因贪污罪名被起诉,尽管起诉罪状重大,直到同年8月14日宣判无罪,他一天也没被收押。其他贪污起诉在定罪之前,也没收押任何人,只有扁案除外。

在陈水扁案一审宣判之后,伦敦国际皇家事务研究所(RIIA)资深研究员布朗(Dr. Kerry Brown)指出,司法独立是不可挑战的,可是,陈水扁的政治角色,也是无法变更的事实,“这个案子,想要不政治化也难!”他认为,在民主政治里,因为贪污判处前国家元首无期徒刑,似乎过于严苛。

在台湾中国时报驻欧特派员江静玲的上述报导里,另一位英国学者曾锐生教授(Prof. Steve Tsang)则坦承,以欧洲的观点看陈水扁在一审中判处无期徒刑,确实很严苛。这位任教牛津大学圣安东尼学院(St Antony’s College)的学者进一步提到,司法制度和程序是否完全独立公正与公平,才是最重要的。

曾锐生指出,台湾在陈水扁案的司法处理上,却是“不完美”的。包括执法者的政治敏感度不够,公然将国家前元首扣上手铐,“除非陈水扁有明显逃亡或拒绝接受侦讯的动作,对于一位民选前总统,应不必如此。”还有,台北地方法院在审判中更换法官一事,则提供了外界对本案司法程序质疑的空间。

判决书引述千年诗

法官蔡守训在扁珍贪腐弊案的判决书里,引用千年古文诗,如《尚书》:“作之君,作之师。”《大学》:“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论语》:“风行草偃,上行下效。”

当代杂志总编辑金恒炜批评,民主国家的元首绝不能是“君”,也不能是“师”。又如:“一家仁,一国兴仁,……”,难道柯林顿好色,美国“一国兴色”?署名“小朋友”的网民说,套上蔡守训的逻辑,“马英九说了多少谎话,开了多少空头支票,这可能是造成台湾诈骗集团这么多的原因?‘一家骗,一国兴骗’乎?”

拥有哈佛大学法学硕士的台湾前副总统吕秀莲也质疑,法官判决书引述千年古诗,究竟是扮演国文老师、牧师还是上帝?法官应在法定权责内好好发挥,根据法律规定来论断。

陈水扁弊案的主审法官蔡守训,1965年出生,台北师专毕业(现国立台北教育大学),在台北县当了九年的小学老师,后来进中兴大学(现国立台北大学)夜间部法律系毕业。苦读考上司法官,司法官34期结业,有14年法官的经验。

家博在台北时报撰文:“以前的司法运作有很多没有经验的幼齿法官与检察官(many inexperienced “baby” judges and prosecutors),刚从学校法律系毕业只会考试却没实际经验。很多被训练接受国民党操纵式的法律判例,这个很明显的法官操纵的陈水扁案件,恐怕是国民党操纵式的延续。”

网民“小朋友”表示:“陈水扁不是没有问题,不管是什么钱,只要当总统的把钱汇出台湾就不对,但需要的是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程序与一个可公平的审判法官,这样才能让司法成为台湾社会仲裁的基础。”

吕秀莲说,她辅佐陈水扁八年,内心的交战比任何人还深,扁对不起长期以来海内外的支持者,希望扁和扁家人深切郑重地再道歉一次。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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