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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委提案 法院及检察署主动发证人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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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依璇台北20日电)有鉴于多数民众为尽义务出庭作证后,不知可向法院或检察署申请日费、旅费,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翁金珠提案修法,规定法院或检察署应主动发给证人日、旅费,以保障其权益。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院应发给证人法定日费及旅费”,而刑事诉讼法则规定“证人得请求法定日费及旅费”,两者有差异。

翁金珠今天上午受访时表示,证人出庭是以国家为发动主体,要求证人协助厘清案情,通常会影响证人日常工作、作息,若要他们自行请求日、旅费,不甚合理;另外,前总统陈水扁之子陈致中数月前出庭作证,领取证人费,本是权益,却遭媒体批评。

翁金珠说,一般民众视法院为畏途,作完证大多尽速离开,不知自己权益。所以提案修正“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及第194条,比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或检察署应发给证人日费及旅费”。

根据提案说明资料,以2008年为例,法务部所属各级检察机关全年所签发刑事证人传票为17万8856次,但实际核发证人日旅费仅6万2507次,即高达11万6349名证人未领日、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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