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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公设非虚坪 台政府应引导揭露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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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韦枢台北 4日电)监察院纠正内政部怠惰修法,让建商灌水公设形成虚坪。建商全联会秘书长于俊明今天表示,建商依建筑法规兴建公设,并非徒设虚坪,政府应引导交易资讯揭露,才能保障消费者。

于俊明表示,“公共设施”是随居住机能与因应安全需求而生,均属使用执照所载依规定须施作的合法项目,非建商凭空灌水;而且依民法和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公设在性质上属于“增进主物效用”的从物,与专有部分在使用性质上具有一体性。

于俊明表示,建物产权登记范围(主建物、附属建物、共有部分)及内容,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内政部“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均已要求完整揭露;成屋的公设及附属建物等资讯,也已见诸建物登记簿誊本,都是买家可以参考的资讯。

他说,公设项目、分摊比例及所有权的划分,均应在契约中揭露,让购屋者选择,才是真正保护消费者。政府的职能应着重在引导“交易资讯”揭露,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而非把合法建筑项目误解为“虚坪”。

至于监委提及雨遮和阳台面积灌水,于俊明表示,阳台具有完备建物使用机能(如洗衣、晾衣、热水器、空调设备空间等)以及避难功能,良好的雨遮设计是节能及开窗自然通风所需,具有绿建筑功能,在“建筑技术规则”均有规范,建商不能任意扩张。

他强调,若是减少雨遮和阳台的计算面积,可能还会提高房屋单价。例如房屋共50坪,每坪30万元,其中主建物33坪、附属建物 5坪、共有部分12坪;若取消阳台、雨遮,单价可能提高至每坪33.3万元。

这么一来,可能造成消费者购屋单价提高,所购房屋没有阳台、雨遮;在容积总量管制下,取消阳台、雨遮,民众居住范围更狭小。

于俊明说,即使施作未登记的阳台,因为阳台未经登记为专有部分,购屋者无法确定产权,且不能排除他人干涉,在“产权归属”、“使用管理”以及“转售、设定抵押的交易安全”上,都会产生极大的困扰与纷争,这不是消费者所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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