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死難賠付出現“城鄉差別賠償”和“死亡儿童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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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5日訊】重慶綦江彩虹橋的坍塌,埋葬了數十名無辜者的生命。彩虹橋慘案的死難者賠付工作雖然于去年底宣告結束。然而,對于城鄉死難者賠償差額的不同,又帶來新一輪的衝擊波:除每個死者獲得相同的2.2万元精神慰藉費外,死亡補償費按城鎮戶口、農村戶口分了兩個檔次,城鎮死難者每人4.845万元,農村死難者每人2.2万元,死難儿童分別減半。

在彩虹橋慘案的40名死者中,農民占大多數,他們的家屬對此賠付方案提出質疑:一樣遇難,補償為啥兩樣?

据報載,今年1月4日,負責具体賠付工作的綦江縣城鄉建委負責人解釋說,他們的做法是按國家政策辦的。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賠償金是給死者家屬的,應按不同生活費標准區分。据中國青年報報道,《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傷亡賠償費按照本市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上一年人均生活費給予,其中死亡補償費一次性補償10年的生活費”。綦江縣政府認為自己的“城鄉差額賠償”于法有据。

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我國著名的民商法專家楊立新教授。

楊立新說,關于綦江彩虹橋垮塌案人身損害賠償問題,涉及到侵權行為法中的重大問題,尤其是所謂的“城鄉差別賠償”,這個案件提出了很多值得研究的問題。

此案的賠償不是交通事故賠償

對類似彩虹橋案件賠償的現行法律依据,楊教授說,《民法通則》公布以后,在司法實踐中很快就發現,其第119條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有很大局限性,主要是賠償數額過低,尤其是對造成死亡的賠償。按此條文規定,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賠償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撫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因此造成一個人的死亡,往往只能賠償千元左右,就是加上死者生前撫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賠償數額仍然不多。

楊立新說,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其實一直在為解決這個問題而努力,從《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到《國家賠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死亡賠償金標准有了很大提高。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賠償事故發生地10年的平均生活費;《國家賠償法》規定按照國家上一年的人平均工資,賠償20年。

對于綦江彩虹橋賠償案應當适用哪個標准賠償,楊立新教授認為問題的關鍵在于,《民法通則》中沒有規定具体的賠償標准和計算方法,前面所說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國家賠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又都是适用于特定領域的賠償法律。綦江彩虹橋賠償案确定賠償數額,必須參照其中一個賠償辦法确定數額。

一般來說實踐中多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計算辦法。但對于類似綦江彩虹橋賠償案,楊立新的意見是最好采用《國家賠償法》中的規定。他說,理由主要有兩點:其一,這种案件具有國家賠償的性質,綦江彩虹橋垮塌案的賠償不是交通事故賠償,也不是消費領域的賠償,而是一個建筑物由于質量問題造成了人身損害的賠償。這种賠償,按照國外的通常立法,是屬于國家賠償,即國有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賠償責任。綦江縣在賠償中也是由國家机關處理,由國家出錢賠償。這正說明了這种事故賠償是《國家賠償法》調整的范圍,應适用該法律。

其二,在處理侵權賠償案件中,如果有几种不同的法律規定可以選擇的話,應當選擇對受害人最有利的法律規定來确定賠償數額。因為受害人是權利人,也是弱者,國家有責任保護他們的權利。

城鄉差別賠償十分荒謬

至于在賠償問題上提出所謂的“城鄉差別賠償”,楊立新說:“在侵權行為法看來,這是十分荒謬的。”他強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憲法原則。因同一個事故死亡,卻在賠償數額問題上搞城鄉差別,無論誰都不會同意。

楊立新說,值得注意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第(8)項規定賠償10年的平均生活費,其標准是“交通事故發生地”,而不是死者或者死者家屬居住地。因此,無論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在一個事故中喪生,“事故發生地”是同一地。既然比照《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都應當按照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死亡補償費。不能有兩個標准,借此体現“城鄉差別”。

死亡儿童減半賠償于法無据

提到綦江用的“死亡儿童減半”的賠償方法,楊立新稱,這在侵權法上也是聞所未聞的。他說,死亡賠償通常有兩种計算賠償年限的方法。一种是“余命計算法”,即一個人造成死亡時,按照平均壽命比,還有多少年的“余命”,就是這個人應當享受的人生。因此,還有多少“余命”,就應當賠償多少年。另一种是“費用計算法”,就是一個人在世上生活多少年,就應當計算出這些年培養他花費了多少,照此計算賠償的年限。

楊教授說,《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使用的是一种綜合計算法:首先确定一個固定的賠償年限,然后,再根据死者年齡的大小,16歲以上的按照標准年限賠償,不滿16歲的,年齡每小1歲就減少賠償1年,70歲以上的,每增加1歲減少1年,但是最低賠償的標准都是5年,不得少于5年,怎么會出現一個“儿童減半”的賠償辦法呢?

可見,在綦江彩虹橋死難賠付中出現“城鄉差別賠償”和“死亡儿童減半”的做法,違背侵權行為法基本原理,違背了所參照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方法。

對于綦江彩虹橋死難者權益保護的呼吁不僅僅是為了亡靈的安息。它引發了人們對處理類似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問題的深思,及如何進一步完善人身損害賠償標准、數額等一系列的法律問題。或許,這才是對死者不應該忘卻的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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